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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宠物狗横穿马路招致交通事故 法院:犬只饲给狗狗起名字养人承当70%责任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因犬只横穿马路招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犬只豢养人承当事故70%责任,赔偿被告损失451.95元。2023年4月14日,袁小某(化名)乘坐其父亲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合川区某路段时,与赵某某未拴系的宠物狗相撞,招致摩托车摔倒,袁小好烫太多了肚子鼓起来了某受伤,宠物狗死亡的交通事故。袁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反省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645.64元。后袁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以为,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受法律维护。原告赵某某作为宠物狗的豢养人,违反管理规则,在公共场所未对其豢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路途,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缘由。原告赵某某未对植物采取平安措施具有分明差错,故应承当次要责任。而被告袁小某的父亲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共路途下行驶,未坚持高度警觉、平安行驶,未尽到慎重驾驶义务,与此次交通事故发作存在因果关系,亦应承当局部责任。综上,法院断定原告赵某某承当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告袁小某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51.95元。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死水平的提高,豢养宠物狗的人群不时增多。而宠物狗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状况时有发作。本案就是,因豢养人未拴系狗绳对宠物狗停止无效管理招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示广阔犬只豢养人,恪守法律规则和文明条约,携带犬只外出拴系狗绳,使之处于本人监管之下,防止呈现宠物伤人和被伤状况发作,共建调和社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豢养的植物形成他人损害的,植物豢养人或许管理人该当承当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的,可以不承当或许加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则,未对植物采取平安措施形成他人损害的,植物豢养人或许管理人该当承当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形成的,可以加重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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