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兴味的鸽友无妨见仁见智地讨爱宠论一番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鸽主抓住了公棚规程中没有商定15天后归巢的鸽子如何处置的破绽而起诉了公棚,虽然一审败诉,但法院判决也还是值得商榷的。团体以为,在竞赛规程没有规则、双方也没有商定或许没有证据标明鸽主已保持迟归鸽所有权的状况下,这样判决欠妥。缘由如下: 关于所有权的获得,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则“财富所有权的获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则。依照合同或许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富的,财富所有权从财富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则或许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这里规则了获得财富所有权要通过合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此案中双方没有商定迟归鸽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公棚,竞赛规程也没有规则迟归鸽的权属,因而,公棚主张可以自行处置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鸽主不要迟归鸽了,即鸽主已丢弃迟归鸽。民法实际中,关于所有人丢弃的物品,占有人是可以获得所有权的。但是,这里必需明白的是,认定能否属于所有人“丢弃”的物品,占有人该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举证责任该当在占有人一方,如其不能举证证明所有人曾经保持该物品的所有权,则他要承当私自奖励他人财富的侵权责任。此案中可以看出,公棚并没有证据证明鸽主曾经保持了迟归鸽,因而,公棚该当承当侵权责任。也许有人以为,公棚规程规则了十五天内不支付归巢鸽,公棚可自行处置,这就视为公棚获得了所有权,十五天后回来的鸽子也该当适用这一规则(法院判决该当也思索了这一普遍规则)。但团体以为,保持所有权必需是所有人的明示行为,该当是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占有人一方制定规程的后果,这种强加于人的狗狗网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能。显然,法院这一判决,有失妥当。 该当留意到,有的公棚在竞赛规程中曾经修正了关于迟归鸽的规则[如兰龙公棚2006的规程就规则了“未获奖鸽,由鸽主凭参赛卡及无效证件交50元人民币领回。拍卖会后次日15天内操持支付手续,注:(10月20日终止领鸽)鸽主不来支付参赛鸽,将视为本鸽主自动保持参赛鸽所有权,本公棚有权做任何处置,鸽主不在主张任何权益”]但这样的规则能否无效?竞赛规程是何性质?如何完善公棚管理从而促进信鸽竞赛的良性展开?在一段时期内还是一个较复杂的成绩,有兴味的鸽友无妨见仁见智地讨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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